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、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》和《安徽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》,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,建立适应“2011协同创新中心”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建设需要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中心建立以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聘用模式,采用灵活多样的用人制度(包括校内调剂、全职引进、外单位兼职、人才派遣和劳动用工等),增强对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。
第三条 中心的各类岗位,由理事会根据其工作任务和要求进行科学设置,并合理制定各类岗位职责、任职条件及薪酬福利待遇等。
第四条 中心根据理事会确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发布招聘信息,负责接受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,根据规定的聘用条件组织面试,确定拟聘人选,经理事会审批后报学校备案。
第五条 学校根据理事会审定的岗位聘用情况办理相应的用人手续。
第六条 中心各类人员的报酬及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中心从其经费中支付。
第七条 中心各类人员的基本待遇根据其聘用形式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确定。
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中心根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实际贡献,由中心考核后拟定,报中心理事会批准执行,并报学校备案。
第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职称完全由中心主任聘任。
第九条 中心招聘的非我校编制内工作人员,经过一至二个聘期考察为特别优秀者,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,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转入校内管理手续。
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、变更、解除、终止与续签,须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由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决定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2011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。
政策文件
安徽大学“2011协同创新中心”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
发布日期:2015-6-29 浏览次数:3757